《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2020-09-27 12:41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办法分五章,分别是总则、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与控制、监督检查、附则,主要内容集中在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支出项目共14项,分别是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享受对象

个人或企业

四、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2.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各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下同)。

2018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补助,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省财政厅复核后拨付,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2019年以后,省级不再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3.创业孵化补贴。对地方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各市可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下同)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由高校依法设立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或备案,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孵化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依据参照当地执行,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高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基地园区营业执照等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基地园区和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租赁)合同及创业服务协议、经创业实体盖章确认的撤离基地园区通知书、创业实体撤离后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孵化成功实体花名册、高校(或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资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高校(或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有条件的市可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2018年度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复查奖补资金,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6〕63号)和复查情况,于2019年拨付,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安排。

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省级贴息部分及奖补资金省级承担部分,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中央和省级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补助。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根据其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给予一次性奖补,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综合体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6.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评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各市可参照省里做法,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7.创业训练营补助。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承担省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8.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对每年新评选的“山东省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省十大创业导师”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万、5万元奖励。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9.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规定的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可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10. 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对已认定的8家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和每年新认定的5家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奖补标准为每家示范基地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11.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按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