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人才科技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乐陵市)

来源:2020-10-30 10:4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科技兴市战略,把乐陵建设成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区域性人才集聚高地和科技创新高地,促进产业转型、城市升级,推进乐陵科学和谐跨越发展,根据《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号)、《德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若干办法》(德办字〔2015〕35号)等政策规定,按照“效益体现价值、财富回报才智”原则,结合乐陵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乐陵市内企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和各类高新技术引进、产业化研发、创新平台载体建设、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扶持。

第三条 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圈一带一区”等重大机遇,围绕我市4+3现代产业发展人才需求,进一步创新政策,优化环境,集聚人才,到2020年,全市至少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10个,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30名,引进博士、硕士300名,大学生5000名;建成各类人才公寓30万平方米、孵化器30万平方米,着力打造鲁西北人才洼地,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人才汇聚之都,创新创业之城。

第四条 鼓励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指具有国际科学视野和科技战略眼光,其研究成果在国际上对本学科和技术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科学家,能够带来符合乐陵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和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二)国内外顶尖人才在我市建立应用型研究院(所)或创办企业(项目)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科研资助,免费入住乐陵市高层次人才公寓(在乐陵购房者,给予100万元安家补助)。

第五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

(一)高层次领军人才,主要指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掌握核心技术的德州市级以上的领军人才。

(二)高层次领军人才,国家级、省级、德州市级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科研资助,免费入住乐陵市高层次人才公寓(在乐陵购房者,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安家补助)。

第六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或创业团队)。

(一)高层次创业人才(或创业团队),主要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乐陵创办、参办企业或入驻乐陵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

(二)高层次创业人才(或创业团队),经确认的,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 提供最高500万元的科研资助。

2. 提供100平方米以上工作场所,三年免租金。

3. 免费入住乐陵市高层次人才公寓(在乐陵购房者,按人才相应层次给予最高50万元安家补助)。

第七条 鼓励柔性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采取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或从事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等形式柔性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地方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一事一议给予资助补助。

第八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人才工程项目。引进来我市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经自主申报获批“千人计划”的,给予企业30万元科研资助;获批“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给予企业20万元科研资助;获批“德州市现代产业首席专家”A类、B类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5万元科研资助。获批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等称号的,给予企业10万元科研资助,获批省级以上上述称号的,给予企业5万元科研资助(同一人才年内获批多个称号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

第九条 鼓励大学毕业生创新创业。大学生到我市自主创业、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税收减免。大学生自主创业或到企业(不含中央、部省属企业)就业并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财政每月分别给予500—2000元生活补贴,补助时限最高为5年,按市场价格50%的优惠入住乐陵市白领公寓。

第十条 鼓励各类人才提升素质。

(一)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市财政每年列支不少于30万元,用于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家培训,组织企业家到标杆企业、著名科研机构等实地考察,选派部分35岁以下优秀企业高管、中小企业创业者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学位教育,到知名高校院所学习研修。对重人才、重责任,业绩好、贡献大的企业家,优先推荐为德州市级以上优秀人才,一并纳入“枣乡英才”管理,享受同等待遇。

(二)支持领军人才开展学术、技术研究等科研活动。市财政每年列支不少于20万元,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方式,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商界精英或专业机构作专题讲座,选送一定数量的产业领军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境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著名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

(三)支持技能人才技术创新。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年内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评为省级、德州市级首席技师的,给予企业2万、1万元科研资助;评为省级、德州市级技师的,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3000元;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德州市级“技术能手”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2000元、1000元科研资助。评为高级工的,给予企业1000元科研资助。

第十一条 落实人才服务配套政策。凡在我市企业工作的以上人才,均享受落户签证、居留居住、购房贷款、工商登记、医疗保健、社会保险、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亲属随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设人才平台载体。

1. 对新批建的(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载体,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德州市级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科研资助。

2. 对新批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科研资助;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究生工作站,经认定并有效运转的,给予企业5万元科研资助。

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科研资助。

4. 对新认定的技术研究院,每处最高给予企业100万元科研资助,专项用于仪器设备购置。

5.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德州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检验检测中心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科研资助。

6. 对现有科技创新平台实行绩效管理,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国家级、省级、德州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科研资助。

7. 对由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德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创业园,分别给予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科研资助。

8. 对新认定的德州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以科技主导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平台载体,给予运营方30万元科研资助。

9.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师工作站,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2万元科研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项目研发。

1. 获发明专利授权的,每增一件给予1万元科研资助;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增一件给予3000元科研资助。获国家批准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每项给予5000元科研资助。

2.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的,按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科研资助;获得省科技奖励(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的,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德州市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给予企业3万元科研资助。

3. 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科研资助;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8万元、5万元、3万元科研资助。

4. 支持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5类国家科技计划,对在我市实施的上述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企业相应配套补助。

5. 对参加德州市和我市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项目并在乐陵就地转化的,给予项目个人或团队2000元—30万元科研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对引进国家或省级科研院所来我市建立分支机构、检验检测分中心、认证分中心等并正常运转,经认定的,给予5—10万元资助。其他新引进建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分支机构,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以上各类优惠政策,坚持“从高、不重复”原则。相关政策有交叉的,按最高标准执行。对上述我市确定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取得的政府资助补助,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参照以上政策,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